Chen & Co. Law Firm 瑛明律师事务所 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Suite 1104-1106, 11/F, Jinmao Tower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Fax传真: +86 21 6881 7393
8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金茂大厦11楼1104-1106单元 www.chenandco.com
Shanghai 200120, China 邮政编码: 200120
致: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月14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2020年12月
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
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已于
2020年12月30日进行了公告。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会议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现场会议
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等事项。(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
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年1月14日(星期四)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
月14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月11日。经本
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70,236,51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7410%。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
所持股份670,092,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316%;(2)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及公司确认,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
股东共计14名,代表股份143,919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二)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
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两种方式。
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
投票结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二)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会议议案现场表决时,由2名股东、1名公司监事和本所
律师共同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署的每一
议案的现场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
异议。所审议议案的汇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0,195,9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9%;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3,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4.6398%;反对 4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36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陈志军
陆勇洲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