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音勒芬: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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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之规定,特制定《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确定,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
    
    (一)持有人会议
    
    1、参加对象实际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之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本员工持股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享有的股东权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7)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3、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主持,后续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一份计划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一致。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事项;
    
    (4)代表全体持有人享有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权利;
    
    (5)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决策持有人的参与资格,以及持有人所持份额收回、转让、继承以及收益兑现等事宜;
    
    (6)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7)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分配
    
    (一)管理委员会应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后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三)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可以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公司控股股东谢秉政先生承诺:待本员工持股计划到期结束所有股票变现后,若可分配给员工的最终金额低于其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本金扣除借款利息后的金额,谢秉政先生对员工参与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本金扣除借款利息后金额与最终收益分配的金额的差值部分承担差额补足的义务。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退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自筹资金认购成本与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二者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
    
    1、持有人没有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四)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自筹资金认购成本强制转让:
    
    1、持有人经过辞职审批程序辞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五)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并不受是否为公司员工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七)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除限售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八)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情形包括: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4、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他需要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提议、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有效表决权同意,本计划可变更实施。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情形包括: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未有效延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自行提前终止;
    
    3、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他需要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经管理委员会提议、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有效表决权同意,本计划可终止实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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