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资料审阅、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经核查,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有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请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皓辉、刘新波、徐诗明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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