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公正、公
平、客观及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子公司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和鼎铜业)对外担保事项,认为该项担保没有对上
市公司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构成影响,和鼎铜业就对外担保事
项签署的《互保协议》有利于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进
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和鼎铜业与富冶集团互相提供融资支
持,是在和鼎铜业的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条
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整体股东的利益,没有侵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相关风险。
本次担保事项以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可上述涉及
的对外担保事宜。
签署: 涂书田 刘二飞 柳习科 朱星文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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