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发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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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0年12月28日
    
    经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与其所受聘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现场沟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当出现上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在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免除其职务。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
    
    如果独立董事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公司应当尽快补选独立董事,促使独立董事人数达到法定要求。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章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第十五条所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十)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十一)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三)管理层收购;
    
    (十四)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六)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七)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二)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五)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可以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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