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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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0年12月制订)
    
    为了进一步细化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改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形势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公司原则上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要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若存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订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系指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3)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若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拟订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日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的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本规划的方案制定和决策机制
    
    1、公司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5、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6、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若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五、本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本规划的实施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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