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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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盛城投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盛城投资提供担保,有利于盛城投资的业务拓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按持股比例对应金额部分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盛城投资提供担保,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浔龙河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金全、胡志勇、曾燕发表的独立意见为:公司拟向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其开发的“浔龙河生态艺术小镇项目”浔学苑商住小区部分物业资产。收购完成后该部分物业资产将纳入公司资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此次资产购买将强化公司创新业务中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载体,后期公司将通过导入多业态运营资源,优化资产配置与资本运作,有效提升资产附加值,提高商区经营氛围,形成多功能的商业集合体,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产价值和品牌价值,进而促进资产运营收入的增加,并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该事项符合公司“一体两翼”的发展战略,收购价格参考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初步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原则;董事会中不存在关联董事,故无需回避表决。我们同意该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李启明认为:收购后的资产运营效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此次对外投资拟收购浔龙河资产事项放弃发表独立意见。
    
    (三)关于转让应收账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因本次应收账款转让事项需与关联方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特定资产转让合同》,因此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转让应收账款主要以融资为目的,能够为公司业务的良性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本次交易价格参考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刘金全、曾燕、胡志勇、李启明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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