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斯太: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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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为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年12月8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事项。
    
    2020年12月1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11.61%股份的股东成都国兴昌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将《<增补刘胜元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等议案追加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函》,提议将《增补刘胜元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与金天(广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署<技术许可协议>的议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一共三个议案作为新增的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12日发布《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增加了上述临时提案,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公司2020年12月1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未通过《关于第一大股东成都国兴昌贸易有限公司提请增加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与金天(广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署<技术许可协议>的议案的股东会临时议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议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2020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除此之外,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议案保持不变,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等均保持不变。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19日发布《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部分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取消了《提请本次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与金天(广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署<技术许可协议>的议案》提案。除取消上述议案外,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等其他事项均不变。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更正公告》,关于2020年12月19日发布的《补充通知》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上午9:30至2020年12月21日下午15:00。”表述错误。现更正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上午9:30至2020年12月23日下午15:00。”除此之外,《补充通知》内容无其他变化。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再次提示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23日在公司常州生产基地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宜南路377号创新产业园2号楼)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上午9:30至2020年12月23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92,657,7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004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为截至2020年12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89,5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07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67,7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97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本所律师认为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亲自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承办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2020年12月22日发布的《提示性公告》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选举李喜刚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0,833,8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李喜刚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243,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55%。
    
    1.2《选举王志强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0,833,8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王志强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243,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55%。
    
    1.3《选举举刘胜元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0,834,0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刘胜元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244,0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55%。
    
    2、《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1《选举刘建刚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0,833,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刘建刚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243,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效表决权股份的40.55%。
    
    2.2《选举田胜荣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1,064,0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田胜荣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474,0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05%。
    
    3、《关于变更2020年度年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196,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20%;反对461,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2,606,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9590%;反对46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4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196,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20%;反对461,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2,606,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9590%;反对46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4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栾昕达 经办律师:梅 玮
    
    经办律师:薛梓倩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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