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岭药业: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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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20-107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2月23日下午14:55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9:15至12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以岭健康城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吴以岭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664,198,6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789%。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655,058,5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4196%。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股份 9,140,0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593%。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8人,代表股份9,291,3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719%。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4,189,8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82,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7%;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4,189,8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82,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7%;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以岭药业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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