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补董事及独立童事的独立意见书
我们作为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增补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l、 经审阅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具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
2、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我们也充分了解了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专业素养和健康状况等情况,被提名人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条件;
3、 本次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 经审查,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李涛、刘龙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要求的条件,能够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曾会明、唐林林、茹祥安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应资格和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其中,曾会明、唐林林持有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茹祥安已书面承诺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章晓雪 余水清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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