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恒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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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码:2020-079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23日,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7号),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国江、唐秀雷、李树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国江、唐秀雷、李树生: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经查,科恒股份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以下关联交易:一是子公司深圳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科技)与关联方深圳市智慧易德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签订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确认收入25,949.36万元,科恒股份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浩能科技在2019与智慧易德签订《退料扣款协议》,并按协议完成相关设备配件退货及账务处理,该笔销售退回合计影响公司2019年销售收入3,280.75万元,影响2019年利润总额441.87万元,冲减净利润375.59万元。科恒股份未对该销售退回事项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6月17日向董事长万国江借款400万元,并于2019年6月20日还款,公司未对该事项履行关联交易审核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减值计提不充分。2018年4月至7月,科恒股份与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浔遨优)签订了锂离子正极材料买卖合同,合同金额693万元。因南浔遨优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法院申请对南浔遨优执行财产保全,按照应收账款金额387万元冻结南浔遨优相应财产。2019年11月,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粤0704执1657号),未发现南浔遨优存在任何可执行财产,并于2019年12月中旬将裁定书送达科恒股份。公司仅依据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19)粤0704财保42号)按账龄计提了33.32万元坏账准备,未对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导致2019年年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133.28万元,净利润多计113.29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3.72%。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核算不准确。因科恒股份存货相关售价不准确、未考虑销售费用和税费,导致公司2019年底存货可变现净值多计85.55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少计85.55万元,净利润多计72.72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2.39%。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确认跨期。经查,科恒股份2019年对部分年末发货、次年送达客户的商品,在未取得客户签收单的情况下确认销售收入,导致净利润多计30.14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1%。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五、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不及时。截至2019年末,科恒股份在建工程账面余额7,087万元,其中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有限公司K2厂房、K8制氧站、1#综合行政楼余额合计6,489万元,占在建工程总金额的91.56%。经查,上述部分工程2019年末已完成竣工验收,达到结转固定资产标准,但公司直至2020年6月才将上述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导致公司2019年少结转固定资产917万元,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5.5万元,2020年上半年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70.49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万国江作为科恒股份董事长、总裁,唐秀雷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树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万国江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唐秀雷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树生对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科恒股份和万国江、唐秀雷、李树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的事项,并深刻反思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司将强化内部控制,积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规范管理和有效控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努力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发展质量。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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