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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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细则是本制度的配套细则,确定了重大信息的范围、报告标准以及报告流程,并明确了信息报告事务的管理与责任人。
    
    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执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细则,根据细则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重大信息,不得延误或遗漏重大信息的报告,确保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主要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格式制作信息文本并依法披露,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内容与格式、披露时间与要求均按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述说明书和公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公告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大事项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应披露事项,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其他重大事项或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交易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长同意后,在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部署报告的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及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负责汇总、整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董秘、副总裁、总裁、董事长审核。根据签署人员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
    
    (五)修改后的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交证券交易所。
    
    财务部应当督促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及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审计过程中,遇到报表可能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况时,副总裁应及时报告总裁,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收到需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汇总后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报后及时报董事长。信息未公开前,所有知情人均应当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临时报告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公告文稿,对于不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同意后披露,对于需先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的事项,由董事长视情况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披露。
    
    第五章 主要股东重大信息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章所称主要股东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联系,该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间的信息沟通,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及时。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主要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数量发生变化的,或者其成员构成发生变化的;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所持公司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其信息披露参照本制度。
    
    第三十条 主要股东应及时准备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依据规定可以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六条 当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因所任职务、工作关系或其他途径知悉了公司内幕信息的全体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六)公司依法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泄露,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得公司内部相关人员接触内幕信息不超过其需要知悉的程度,并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公司应当做好内幕知情人登记工作。
    
    公司应提醒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内刊、公司网站及对外宣传资料中不包含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刊物、广告、新闻稿、宣传稿等材料时,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统计报表等信息报送要求,公司应予以拒绝。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当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同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保管。
    
    第四十五条 应予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备查文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三)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负有信息填报职责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收到的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函件及公司的回复、报告。
    
    董事会办公室应将前款文件资料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六条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按要求提供)。其他文件资料的查阅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较大市场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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