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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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80597-3 号
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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