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获授股票期权的14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0年12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46名激励对象授予570万股股票期权。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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