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数据: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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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4、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募投项目“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的实施方式进行变更,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拟参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参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拟参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事项。
    
    独立董事:罗翼、李进一、陈敏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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