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控: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12月生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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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监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四条 监事会由六名监事组成,包括两名独立监事、两名外部监事(股东代表)、两名职工代表。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聘和任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除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包括(但不限于)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可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具体事务。
    
    监事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对监事会负责,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 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 有权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
    
    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
    
    师帮助复审;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八)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十) 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对其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应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财务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和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如可视电话等)及书面议案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监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用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可视电话会议方式时,可采用书面议案方式开会,即将拟讨论审议的议案内容以书面形式派发给全体监事进行表决,除非监事在决议上另有记载,监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案。
    
    第二十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并及时提交监事会主席,由其根据轻重缓急决定是否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签发召集会议的通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工作机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监事。任何监事可放弃要求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报或邮件。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或组织安排与所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以完善有关议案。
    
    当四分之一以上监事或两名外部监事认为某项议案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暂缓召开会议,监事会主席应予采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与会监事应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
    
    当四分之一以上监事或两名外部监事认为某项议案资料不充分或论据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暂缓审议该议案,会议主持人应予采纳。
    
    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后,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可发表赞成、反对和弃权三种意见的任何一种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作出决议。监事会表决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详细的会议记录,作为监事会所议事项决议的正式证明。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作机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事机构应指定专人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每次监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与会监事审阅。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监事会办事机构妥善保存于公司住所。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或决议。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在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应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监事会制订。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与公司按境内上市公司要求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进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低于”均含本数;“过半数”、
    
    “超过”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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