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青岛海业摩科瑞仓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青岛海业摩科瑞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科瑞仓储”)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在董家口港区开展原油期货合约指定交割仓库仓储服务业务并申请原油期货合约指定交割仓库资质,主要从事原油期货的入库、保管、出库、交割等业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本次公司拟为摩科瑞仓储出具担保函是依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指定交割仓库业务开展的相关规定;摩科瑞仓储已为原油库区购买财产一切险,在原油期货实际入库时,将根据入库原油价值相应购买油品财产一切保险,因此担保事项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担保事项。
(以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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