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天地A: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0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A栋9-10层 邮政编码:518026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1月20日在指定的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7日下午14点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10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7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38,04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4200%(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38,04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4200%。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法律意见书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所持有的表决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经办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8,04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获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崔宏川
    
    经办律师:欧阳紫琪
    
    2020年12月7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深天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