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亦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要求。
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董事会对相关人员的聘任。(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陈杭君 傅颀 林洁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