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中天运[2020〕核字第90535号)鉴证,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为人民币925.00万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置换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中义、张德芬、叶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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