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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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0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14:3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日9:15—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277号保利中心11楼公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群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7,49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153%。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7,49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2.915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7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777%。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49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57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49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57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马茜芝律师、金伟影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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