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的议案
本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是双方基于公司实际付款能力,为了更好地缓解公司债务压力,经过积极协商得出的。协议的顺利签署将对公司年度损益产生正面影响,并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会对公司中小股东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杨金才、余玉苗、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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