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的议案
本次执行和解协议书有利于缓解公司债务偿还压力,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程序将严格履行上市公司的决策审批流程,故公司不存在向特定对象进行任何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等合同的议案
本次签署《和解协议》等合同是综合考量公司及对应项目情况所作的决定,有利于公司债务的回收,决策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相关内部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杨金才、余玉苗、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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