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投资建设生产基地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建设生产基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对外投资建设生产基地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布局。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拟在东莞市塘厦镇投资建设生产基地事项。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罗 瑶 肖 攀 戴 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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