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0-073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698.26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石大海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海润”)因与天津市原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龙化工”)买卖合同纠纷向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近日接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缴费通知书》。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情况如下:
原告:青岛石大海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山东)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上海路2号厂房506室(B)
法定代表人:李贤东,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原龙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化工街南(汉北路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李连生,执行董事
被告:李连生,男,汉族,系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案件事实:
2019年5月份,原被告签署三份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粒碱,共付款14335900元。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发货,双方解除合同,被告未能退还货款。2019年8月份和2020年6月份,双方就还款问题签署协议,被告仅支付少部分货款(含少量以货抵债部分),余款未能退还。2020年10月底,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无法如约还款,原告于11月中旬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本金1389.74万元、逾期利息308.52万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以上共计1698.26万元,并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20年11月1日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判令被告李连生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就被告天津市原龙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整套粒钾生产装置所属设备及附属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由被告承担保全费、担保费、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
正在等待一审开庭通知,尚未进行庭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保全金额100万元。
因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鉴于诉讼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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