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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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责任,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的高效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业务单元、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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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拟发生变更,应及时知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对相关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主要责任,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负次要责任。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和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需遵守《公司章程》和《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在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所属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作出决议;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转让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但保(含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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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2、3、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上述交易事项按照交易类型累计计算,累计达到上述标准时,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参见《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当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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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应事先报告。
    
    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均应当累计计算。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基于案件的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设计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也应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等。
    
    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适用累计计算的原则,累积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应及时报告;
    
    (六)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净利润出现负值、或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增减幅度达到或超过20%)需要修正的;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为减少注册资本、实施股权激励等回购股份;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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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拟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或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或者清算;
    
    10、公司及股东发生的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涉及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款的规定。
    
    (八)重大变更事项或重要时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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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新的行业标准影响市场竞争格局;
    
    2)产品价格大幅变动;
    
    3)市场出现的替代产品严重损害公司产品销售;
    
    4)自然灾害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贸易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如关税、反倾销、限制进出口等;
    
    6)其他外部经营环境重大变化情形。
    
    (2)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产品结构或市场结构重大调整;
    
    2)主要供货商或关键客户变化可能导致收入利润大幅变动;
    
    3)获取新的资质或市场准入证明;
    
    4)提供新的服务以及进入新的业务领域;
    
    5)对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本变化;
    
    6)关键生产技术革新、科研项目取得突破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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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司内部新的重大项目建设;
    
    8)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非正常停产、生产事故、产品事故、安全事故、环保事故等;
    
    9)其他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情形。
    
    9、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涉及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款的规定。
    
    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必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在知悉应报告的重大信息时,应自知悉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告知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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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在完成后交董事长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
    
    (三)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知道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
    
    (三)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2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事项之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业务单元、各分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相应各部门、各事业部/业务单元、各分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给予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应报告而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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