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1 证券简称:*ST劝业 公告编号:2020-095
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于2016年9月20日出具《关于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2071号),监管工作函主要内容如下:
“1、你公司应在充分知悉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抓紧推进本次重组各项工作,尽快确定交易方案等内容,完成资产评估工作,并尽早披露重组预案及申请股票复牌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2、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回应市场或媒体重大质疑。筹划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2、公司于2017年6月1日收到关于业绩预告的口头警示,警示对象为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董秘和财务总监,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6年度业绩为-7000万元。2017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净利润为-9876.79万元,较业绩预告增亏2876.79万元,偏离幅度为41.1%。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业绩预告的相关规定。经部门纪律处分小组讨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业绩预告违规处理标准,决定对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刘明、总经理司永胜、财务总监庞伟、董秘赵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罗鸿铭予以口头警告。”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于2020年3月31日出具《关于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290号),监管工作函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3月12日,津劝业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司2019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1.36亿元调整为-1.93亿元,主要原因是公司补计提资产减值损失5,822.62万元,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526.25万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55.14万元,长期待摊费用减值准备241.23万元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时点和金额准确性、恰当性等重要会计确认计量事项可能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如下:1、公司对上述重要事项的会计处理负有会计责任。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审慎判断资产减值等重要事项的会计处理,充分评估相关事项的影响,保障年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有审计责任。公司年审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有关内容,对资产减值计提时点的准确性和计提金额的恰当性等风险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准确识别相关错报类型及是否认定为特别风险,制定必要、可行、有针对性的审计计划及程序,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3、公司应做好相相关风险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准确、及时的披露相关的重要信息,并会同年审会计师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核实。当相关交易或减值构成重大影响时,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及内部授权,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流程并及时披露。”
4、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关于业务操作违规的口头警示,警示对象为上市公司和董秘,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明,2020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报,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勾选上网,公司于次日补充披露。2019年8月16日、2019年8月30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7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公告,导致开闸。同时,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约2020年半年报披露时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经讨论,决定对公司及董秘董画天给予口头警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二)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上述口头警示及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整改,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成。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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