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佳汇国际中心A座4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 (86-10) 65511122 传真: (86-10) 65530601
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嘉法意字【2020】第1120号
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专家楼四层中型会议室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载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0年11月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地点、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2020年11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公告》,更正了原公告中“参加现场会议确认登记时间”的日期,其他2020年1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内容不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专家楼四层中型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关志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0年11月1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782,997,4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2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163,0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6%。
上述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8人,代表股份783,160,5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2634%。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具备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决议进行审议:
1.《关于改聘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3个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均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亦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
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统计了
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
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改聘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
年度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83,119,876 99.9948 20,000 0.0025 20,700 0.002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122,378 96.5007% 20,000 1.7196% 20,700 1.7798%
2.《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83,119,876 99.9948 40,700 0.0052 0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122,378 96.5007% 40,700 3.4993% 0 0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83,140,576 99.9974 20,000 0.0026 0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143,078 98.2804% 20,000 1.7196% 0 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