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时,中兴华能够对公司内部控制工作进行审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兴华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收购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33%股权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本次交易的文件资料,并听取了公司对本次交易及其方案等的说明,充分了解公司本次交易目的、交易方案及程序进展等有关事项。
我们认为:关于公司收购全资子公司西安航天泵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的33%股权的事项,是基于公司整体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我们同意该收购事项。
三、关于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土地购置是建设相关制造中心储备用地,符合公司整体发展布局。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适当的决策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事项。
四、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津贴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地区和同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做出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审议的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人民币5万元(税前)调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8万元(税前)。我们认为本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
意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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