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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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新农股份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如
    
    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04”号文核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2018年11月28日出具中汇会验【2018】4607号的验资报告,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4.33元/股,发行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429,900,000元,发行费用总额为47,291,900元(不含增值税),募集
    
    资金净额为382,608,100元(不含增值税)。
    
    新农股份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1       新农股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945101040048377
                           仙居县支行
       2       新农股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                   359775443902
                           支行
       3       新农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07051129201362812
                           仙居支行
       4       新农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50166753509001099
                           仙居支行
       5       台州新农    中国工商银行台州椒江支行             120701112900166825
       6       江苏新农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如东支           32050164733600001425
                           行
    
    
    2018年11月28日,光大证券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及前期支付的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划转至新农股份,其中: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33050166753509001099银行账户20,121.00万元、中国银行仙居支行359775443902银行账户8,269.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仙居县支行19945101040048377银行账户6,000.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台州市仙居县支行1207051129201362812银行账户6,000.00万元。
    
    2018年12月12日,新农股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光大证券共同签署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农股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光大证券共同签署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农股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光大证券共同签署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农股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光大证券共同签署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农股份、台州新农、中国工商银行台州椒江支行、光大证券共同签署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新农股份、江苏新农、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如东支行、光大证券共同签署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计划
    
    1. 现金管理额度
    
    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 现金管理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购买的保本型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 投资产品范围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一年内、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为控制风险,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
    
    4. 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获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后将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5. 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及进展,公司将综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及时筹划募集资金使用安
    
    排,以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品种为一年内、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为控制风险,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风控措施
    
    1. 为控制风险,以上资金投资品种为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
    
    等)。为控制风险,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
    
    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上述
    
    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如需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意见
    
    2020年11月17日,新农股份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2020年11月17日,新农股份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2020年11月17日,新农股份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6,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上述议案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保荐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实施了如下核查过程:
    
    1、获取新农股份的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2、获取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3、获取新农股份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资料;
    
    4、获取新农股份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对账单;
    
    5、获取新农股份与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新农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农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保荐机构同意新农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时,提醒新农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和公司正常经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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