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龙互连: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目录.......................................................................................................................1
    
    声明事项...............................................................................................................3
    
    释义.......................................................................................................................5
    
    正文.......................................................................................................................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9
    
    四、发行人的设立......................................................................................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3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6
    
    八、发行人的业务......................................................................................1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6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2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8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28
    
    二十三、结论意见......................................................................................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01F20173243-12
    
    致: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兆龙互连”)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查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发行人、公司、兆龙 指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互连
     兆龙线缆、兆龙有限  指   浙江兆龙线缆有限公司,系兆龙互连的前身
     兆龙控股            指   浙江兆龙控股有限公司
     德清兆兴            指   德清兆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德清兆信            指   德清兆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兆龙高分子          指   浙江兆龙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兆龙进出口          指   浙江兆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兆龙物联            指   杭州兆龙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兆龙通信            指   浙江德清兆龙通信线缆有限公司,已注销
     德清百盛            指   德清县百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德清县百盛塑料有限
                              公司”
     德清电缆厂          指   1993年8月7日设立的德清电缆厂,系兆龙有限前身
     新德清电缆厂        指   1996年11月21日设立的德清电缆厂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已经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
     文件                指   法规、行政规章、政府有关部门的通知、公告及规定等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及其前身过往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将于本次发
     《公司章程(草案)》指   行上市后生效适用的《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0〕6988
                              号《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0〕6989
     《内控鉴证报告》    指   号《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
                              告》
     《非经常性损益鉴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0〕6991
     证报告》            指   号《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
                              益的鉴证报告》
     《主要税种纳税情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0〕6992
     况鉴证报告》        指   号《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
                              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招股说明书》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A股                指   中国境内发行上市、每股面值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上市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经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度股东大会及
     本次发行方案        指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
                              关方案
     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招商证券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              指   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
    
    五入所致。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19年5月20日及2019年6月7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其中,《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的有效期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
    
    (二)考虑到《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即将到期,2020年4月30日及2020年5月23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期<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将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
    
    (三)因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的实施,2020年6月15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在授权范围内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了部分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尚需经深交所履行发行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21147114918E
     住所                  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士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姚金龙
     注册资本              9,187.5万元
     实收资本              9,187.5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电线电缆、光纤光缆、连接器、线束、通信设备用连接器、线缆
                           组件、连接系统及互连技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生产通讯电缆、
                           电力电缆、通信电子设备及电子接插件,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
     经营范围              业务,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连接器及线缆组件、光缆、电线电缆的销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5.8.21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7.12.22
     营业期限              1995.8.21至长期
    
    
    (二)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兆龙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兆龙有限自1995年8月21日设立迄今已满三年。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终止的情形;根据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等,发行人前身兆龙有限自成立以来持续经营,持续经营时间自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据此,发行人可视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访谈相关人员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等制度,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和“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分别签署了相关的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招股说明书》及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4、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及有关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天健会计师对公司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7、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主要从事数据电缆、专用电缆和连接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销售。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和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开信息,截至2020年4月30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9,187.5万元,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为9,187.5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超过3,062.5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经深交所履行发行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
    
    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发起人协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发与发行人设立行为相关的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及验资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数据电缆、专用电缆和连接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销售。经访谈发行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采购、销售等业务合同及业务订单,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发行人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情况
    
    根据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动产、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及计算机软件,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其资产具有完整性。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供应、生产、销售业务体系,独立签署各项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确认、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发行人拥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人独立性的有关要求。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设立时共有4名发起人股东,包括3名自然人股东和1名法人股东。4 名发起人股东以各自在兆龙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发行人全部股份。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1、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均依法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发行人出资、成为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3、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4、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5、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6、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兆龙有限的债权债务依法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7名股东,包括4名发起人股东,3名非发起人股东。其中,4名发起人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股东的主体资格,3名非发起人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有非自然人股东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章程、合伙协议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现有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兆龙控股,实际控制人为姚金龙。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兆龙线缆的设立及股权变动
    
    1、对于兆龙有限1999年由集体所有制转制为民营企业事宜,2019年7月9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确认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批复》(湖政函〔2019〕29号),确认如下:
    
    “①德清县士林砖瓦厂系德清电缆厂的实际出资人,德清电缆厂的设立真实、有效,不违反当时相关法律和地方性政策的禁止规定;
    
    ②德清电缆厂变更为浙江兆龙线缆有限公司、浙江兆龙线缆有限公司的设立和德清电缆厂的注销,不违反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政策的禁止规定,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③新德清电缆厂实质上是浙江兆龙线缆有限公司以其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德清县仕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并未实际出资;
    
    ④浙江兆龙线缆有限公司(包括新德清电缆厂)转制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策规定,该次转制并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转让完成后,浙江兆龙线缆有限公司(包括新德清电缆厂)不存在集体资产和集体产权。”
    
    2020年6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浙政办发函〔2020〕70 号),同意湖州市政府的上述确认意见。
    
    综上,发行人已取得湖州市人民政府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就发行人历史上转制事宜出具的确认文件,确认兆龙有限的转制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政策的规定,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兆龙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的设立及设立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本结构的变动均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的历次股本结构变动合法、有效。
    
    (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股东分别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4月30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未超出《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
    
    2、发行人取得的经营资质或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了其开展业务所必需的经营资质,该等资质证书真实、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审计报告》以及对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从事数据电缆、专用电缆和连接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5.27%、95.62%和95.76%。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证书,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兆龙控股、实际控制人姚金龙;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姚银龙、姚云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姚金龙、姚银龙、姚云涛、姚云萍、宋红霞、尹莹、朱曦、叶伟巍、姚可夫、叶国强、孙月萍、郭玉红、沈福良;前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前述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方。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1、发行人关联交易在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中占的比例较低,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的比例较低,对发行人影响较小;2、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原则,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三)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审查意见
    
    发行人的全体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专项审查意见如下:
    
    1、同意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和签署的协议。2、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以及相关协议的签署,均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公允、合理,关联交易价格由交易方根据市场情况及变化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金龙、控股股东兆龙控股、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姚银龙、姚云涛、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六)同业竞争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金龙、控股股东兆龙控股以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姚银龙、姚云涛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及其内部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将上述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下属子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有三家全资子公司兆龙进出口、兆龙高分子、兆龙物联,一家参股子公司德清县商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该等企业均合法有效存续。报告期内另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兆龙通信,该企业已于2017年1月4日注销。
    
    (二)不动产权证书
    
    截至2020年4月30日,发行人共持有9个不动产权证书,该等不动产权对应的房产和土地均已抵押。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房屋租赁
    
    发行人租入和租出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法律效力,该等租赁真实、有效,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四)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发行人取得的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域名证书所对应的权利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其他设备,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截至2020年4月30日,发行人将部分生产经营设备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为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自2019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间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提供担保,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3,336.318万元。
    
    (六)在建工程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存在在建工程,其在建工程已签署了相关的施工合同。截至2020年4月30日,发行人将建字第330521201900017号、建字第330521201900097号、建字第330521201900098号项下的1#车间、2#车间、3#车间在建工程抵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支行,为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支行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1年2月6日期间内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提供主债权余额不超过5,448.89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七)其他财产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林业权等其他资产。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并依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的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上述财产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或使用,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因银行贷款的需要,发行人存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形,但不存在为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主要系发行人业务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押金保证金、应收暂付款、出口退税及应付暂收款。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增资及股权变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的增资及股权变动均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手续,该等增资及股权变动合法、有效。
    
    (二)收购/出售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收购/出售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三)合并分立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增资及股权变动行为、收购/出售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收购/出售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及合并分立的情形。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用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公司章程(草案)》系由其董事会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拟订,并经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均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及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均具有健全的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授权、表决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监事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负责人1名、运营总监1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占其利润总额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的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四)发行人的完税情况
    
    1、2019年9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兆龙互连及兆龙进出口对于归属于2016年、2017年的人员部分工资,存在未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截至该证明出具日,相关员工已足额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已通过兆龙互连代扣代缴,未对国家税收征管造成不利影响。该局认为兆龙互连及兆龙进出口的该等事项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该局不会对兆龙互连及兆龙进出口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兆龙互连及兆龙进出口自2016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均遵守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存在偷税、漏税、骗税等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和记录,享受的各项国家及地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欠缴任何税款,亦未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2、2020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兆龙互连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不存在偷税、漏税、骗税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记录,无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3、2020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兆龙进出口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兆龙高分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均不存在偷税、漏税、骗税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记录,无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4、2020年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余杭区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兆龙物联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3月3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杭州余杭区税务局无欠税(费)记录,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环境保护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处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2020年3月30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兆龙互连及兆龙高分子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未受到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他在建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取得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的批复文件;发行人的其他在建项目已完成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手续。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兆龙互连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能够遵守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0年3月26日,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兆龙进出口及兆龙高分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证明出具日,在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行政处罚记录。
    
    2020年4月13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确认兆龙物联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4月13日无因违法违规被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必要的批准、备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并已经有权政府部门核准/备案和发行人内部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一)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战略、发展目标与其主营
    业务一致。
        (二)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人民法院公告网”等网站,截至2020年4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及发行人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截至2020年4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人民法院公告网”等网站,截至2020年4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个人信用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网站,截至2020年4月30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四)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已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为90.48%的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承诺函,确保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基金及备案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股东德清兆兴、德清兆信、德清百盛及兆龙控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二)兆龙有限历史上民政福利企业的情况
    
    1994年至2009年,兆龙有限及其前身(德清电缆厂)存在被认定为民政福利企业的情形。对于该事项,德清县民政局和国家税务局德清县税务局已出具证明,确认兆龙有限被认定为福利企业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均通过主管部门审核,且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规定,因税收优惠而享有的资产和权益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承诺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经深交所履行发行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王安成
    
    负责人: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谢静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吴贻龙
    
    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兆龙互连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