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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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20-043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投资的合伙企业名称:尚势成长加速(海南)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投资金额:3,000万元;?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合伙企业的投资标的:科技、人工智能、互联网、消费领域;? 风险提示:本次投资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国内外金融环境、相关行业周期、
    
    监管政策、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以及合伙企业所投资标的各
    
    自存在的投资、决策等风险,可能面临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投资
    
    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
    
    风险、募集失败的风险等。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股权投资”)在确保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投资3,000万元投资尚势成长加速(海南)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全体合伙人的目
    
    标认缴出资总额7,271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其中:
    
    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000万元;北京尚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万元;中安泰华(海南)信息科技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00万元;深圳市毕方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000万元;北京中金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500万元;深圳市前海淏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000万元;王路浩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770万元;贺国帅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900万元。
    
    (二)该合伙企业的投资标的为科技、人工智能、互联网、消费领域。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对外投资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中安泰华(海南)信息科技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MA5TQEKK3Q;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20年10月29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柳迪;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32号复兴城D3区1楼-012;
    
    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策划
    
    与公关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财务咨询,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从事科技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
    
    训机构,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
    
    系统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
    
    公共数据平台;
    
    主要股东:柳迪99%,钟涛1%。
    
    主要财务指标:暂无财务数据。
    
    公司与中安泰华(海南)信息科技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关联关系。
    
    另一普通合伙人北京尚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其基本信息见管理人基本信息。
    
    (二)管理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北京尚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362132G;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16371;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8日;
    
    法定代表人:程杨;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佳园23号楼4层402;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
    
    主要股东:程杨85%,刘芳15%;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3,096,637.73元,净资产-3,519,386.34元,营业收入2,184,466.03元,净利润-343,997.10元。
    
    公司与北京尚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拟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尚势成长加速(海南)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点: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产业园;
    
    成立时间:2020年11月;
    
    经营范围: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尚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信息为准。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目的
    
    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存续期为5年。如果存续期届满,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存续期可延长2年。如果延长期限届满后,本有限合伙基金仍有全部或者部分资产未能变现,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继续延长存续期。
    
    (三)资金来源及出资安排
    
    全体合伙人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7,271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北京尚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           0.01
       2    中安泰华(海南)信息科技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100          1.38
       3              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         41.26
       4         深圳市毕方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00         13.75
       5            北京中金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          6.87
       6     深圳市前海淏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00         13.75
       7                       王路浩                      有限合伙人       770          10.60
       8                       贺国帅                      有限合伙人       900          12.38
     合计                       合计                            -           7271          100
    
    
    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在签署《合伙协议》后10日内支付。
    
    (四)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
    
    1.合伙人会议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行使职权。
    
    (2)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为年度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在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必要时或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他合伙人认为必要时召开;会议可采用线下现场、线上视频或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形式进行。
    
    (3)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其他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4)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定期会议召开7日之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之前通知上述事项。
    
    (5)合伙人可以自行出席合伙人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出席合伙人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合伙企业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同时合伙人传真、通讯等方式参与合伙人会议的表决。合伙人会议可以采取书面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参与合伙人会议的表决。
    
    (6)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年度合伙人会议讨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年度工作报告、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需要提请合伙人会议讨论的其他事宜。
    
    (8)下列事项应当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举及更换;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定位、投资方针、主要经营场所、企业名称;
    
    3)修改、终止合伙协议;
    
    4)新合伙人入伙;
    
    5)合伙企业注销、清算、清算组备案、清算报告的通过;
    
    6)制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选择、审查、评估、投资决策、管理、变现退出及风险控制等相关管理制度;
    
    7)设立分支机构;
    
    8)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举债、为他人提供担保或为他人提供借款或财务资助;
    
    9)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10)聘任或解聘合伙企业管理人;
    
    11)确定合伙企业的资产托管机构、审计机构;
    
    12)合伙企业的延续经营;
    
    其中第1项至第8项的表决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第9、第10项的表决需经代表实缴出资额比例三份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其余事项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决定。
    
    2.管理人
    
    合伙企业管理人由普通合伙人北京尚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负责向合伙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包括对投资目标实施调查、分析、设计交易结构和谈判,作出投资和退出的决策,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监控、管理等;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其他保证合伙企业正常运营的管理事项等。
    
    管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管理人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存续期内,管理人及基金财务顾问收取的费用总额为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管理人自身认缴的部分除外)的5%(第一年合计2%,第二年合计1.5%,第三年合计1.5%),为免疑义,存续期届满后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继续延长存续期的,在延长期限内管理人及基金财务顾问不收取管理费及顾问费用。具体支付方式和周期以合伙企业与管理人、基金财务顾问另行约定为准。
    
    3.托管人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委托兴业银行海南省分行对合伙企业资产进行托管,并为合伙企业开立托管账户,用于合伙企业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具体服务内容以管理人与托管机构另行签署的《托管协议》为准。
    
    (五)投资业务
    
    1.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方式:合伙企业主要寻找一级市场中具备高成长性的投资标的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并购、IPO或清算等多种方式实现预期增值目的的退出。
    
    2.投资限制:合伙企业不得进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以外的标的的投资。
    
    3.举债和担保限制:合伙企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负债经营和对外提供担保。
    
    4.合伙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根据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和内控制度确定。
    
    5.投资后的管理:管理人安排专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投后管理事务,有效监督、指导、协调投后管理工作,提升被投资企业业绩,以求保障合伙企业资产安全与
    
    增值。
    
    (六)费用、支出和税务承担
    
    1.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开办费,即与合伙企业设立相关的费用,按基金总额的0.25%列支;
    
    (2)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向财务顾问支付的服务费;
    
    (3)向托管银行支付的托管费用;
    
    (4)合伙企业作为当事一方的且依法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诉讼或仲裁相关费用;
    
    (5)召开合伙人会议的会议费用;
    
    (6)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
    
    (7)合伙企业自身聘请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的费用和专家费用;
    
    (8)合伙企业因其存续、日常管理、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备案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
    
    (9)管理、运用或处分合伙企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其他政府规费性质的交易费用;
    
    (10)其他应当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
    
    2.费用支付原则和比例
    
    (1)合伙企业需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用。具体支付方式和支付比例以另行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
    
    (2)合伙企业如需聘请财务顾问的,可按照财务顾问协议的约定向财务顾问机构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3)合伙企业如发生其他各类营销推介费用、中介机构顾问费用、银行托管费等,各项费用具体支付方式和支付比例以另行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
    
    3.上述合伙企业费用在合伙企业出资金额或投资项目收回资金中优先支付。
    
    4.各合伙人自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所得税等税费,如果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合伙企业履行代扣代缴手续的,合伙企业有权依法进行代扣代缴。
    
    (七)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根据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具体方式如下:
    
    1.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可分配现金,应在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后三十日内进行分配;因现金管理收益或其他收入产生的可分配现金,应按年分配,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独立决定进行更频繁的分配。
    
    2.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实施逐项退出,就合伙企业所取得的项目处置收入及其他收入扣除合伙企业未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托管/监管费用、银行手续费用、工商费用等)及其他费用(如有)按照下列顺序和方式进行分配:
    
    (1)按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返还其在本合伙企业中实际的投资本金完全弥补;
    
    (2)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其在本合伙企业中实际投资本金完全弥补;
    
    (3)按照每年8%(单利)的标准,自实际缴付至合伙企业托管户之日起计至投资本金获得全额返还之日(不含)止,向所有合伙人支付优先利息回报;
    
    (4)分配超额收益:在归还完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投入合伙企业的本金并支付完毕优先利息回报后的剩余资金,为超额收益,应在30日内进行分配;超额收益采用2/8分成的形式: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各自内部按照相对实缴比例或另行约定的比例计算各自所对应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的具体分配时间和方式由普通合伙人另行决定。
    
    3.合伙企业资产如无法变现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可以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和顺序参照本条约定。
    
    (八)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北京尚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由其委派柳迪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排他性的拥有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全部权利,该等权利由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经营需要,可聘请其他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参与部分项目管理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合伙企业签署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实现合伙企业的经营宗旨和目的。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实缴出资比例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6.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7.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九)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合伙人根据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十)争议解决
    
    合伙人合伙协议引起的或与合伙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提请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持有基金股份或认购基金份额,不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相关利益安排、不存在与其他第三方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普通合伙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有限合伙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股份,无拟增持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股份计划,除本次拟签署的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外,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亦不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六、风险提示及该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投资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国内外金融环境、相关行业周期、监管政策的影响、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受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合伙企业的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本次投资的范围为科技、人工智能、互联网、消费领域的项目,投资标的的未来发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较大。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将及时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依法依规行使决策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通过参与本基金从而对科技、人工智能、互联网、消费领域的项目,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开展与股权相关的投资为主的投资事业,为公司创造良好的投资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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