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 2020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4,326.10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
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温州中胤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胤鞋服”)实缴出资982万元,使用募集资金向中胤鞋服提供借款19,803.97万元,用于实施“年产200万双鞋履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前述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三年,也可提前偿还;到期后,如双方均无异议,该笔借款可自动续期。该行为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且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四、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 2020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 2020年第四次
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应放天(签字):
陈志刚(签字):
毛毅坚(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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