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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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883 证券简称:龙利得 公告编号:2020-016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05日(星期四)下午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0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05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05日上午9:15至2020年11月05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楚华北路2199号奉其奉印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龙平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8人,代表股份209,349,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0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74,119,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2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5,23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1人,代表股份44,843,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44,835,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58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议案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345,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39,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议案2.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345,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39,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议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345,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39,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四)议案4.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共有九个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4.01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345,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39,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4.02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345,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39,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4.03 《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345,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39,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4.04 《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345,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39,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4.05 《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345,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39,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4.06 《关于修改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345,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39,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4.07 《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345,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39,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4.08 《关于修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345,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39,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4.09 《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345,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39,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洪小龙、朱芷琳
    
    3、结论性意见: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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