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
解刚、陈刚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41号
解刚、陈刚: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士”)实际控制人于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通过投资、预付工程款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三力士资金2.78亿元,日占用资金最高余额为2.78亿元。其中,7,100万元为三力士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涉及金额占当次募集资金净额的 11.75%。你们作为三力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在2019年12月31日出具的《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中表示,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占用等违规情形。
你们作为保荐代表人,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三力士实际控制人占用募集资金的事项,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4.6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作、出具相关文件,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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