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特钢: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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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0-048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 11月2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9:15—15:00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山大道1号中信特钢大楼三楼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钱刚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4,614,614,48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3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236,368,23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3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378,246,24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382,521,78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275,53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378,246,24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4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信泰富特钢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232,092,700股,因同属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均回避表决,实际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9人,代表股份382,521,787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2,521,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2,521,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公司2020-2021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0,167,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02%;反对 24,447,2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8,074,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89%;反对 24,447,2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3.00《关于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向湖北中航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信泰富特钢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232,092,700股,因同属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均回避表决,实际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9人,代表股份382,521,787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2,521,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2,521,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4.00 《关于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信泰富特钢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232,092,700股,因同属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均回避表决,实际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9人,代表股份382,521,787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2,521,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2,521,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5.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4,614,4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2,521,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6.00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3,619,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4%;反对 277,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717,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526,4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8%;反对 277,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6%;弃权717,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长虹、陈思言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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