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安车检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本次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未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公司审慎考虑的结果,此次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刘生明 谈 侃 王 冠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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