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榕生物: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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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榕生物”或“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雪榕生物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雪榕转债”,债券代码:123056)回售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雪榕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3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8,5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85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5,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含税人民币10,600,000.00元和其它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2,588,198.5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1,811,801.48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0827595_B03号《验证报告》。
    
    “雪榕转债”于2020年7月24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雪榕转债”的存续起止日期为2020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23日。
    
    二、“雪榕转债”回售事项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泰国食用菌工厂化生产车间建设项目”变更为“山东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厂化杏鲍菇项目”。
    
    根据《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雪榕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4%(“雪榕转债”第一年,即2020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的票面利率);t=138天(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11月9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0.4%×138/365=0.151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雪榕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151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雪榕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121元/张;对于持有“雪榕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151元/张;对于持有“雪榕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151元/张。
    
    (四)回售权利
    
    “雪榕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雪榕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雪榕转债”回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同时,雪榕生物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雪榕转债”回售有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 璇 聂晓春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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