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 亚 通:独立董事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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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公司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根据相关规定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制度第四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人数及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会计、经济管理、法律、行业、技术专业人士等人员出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备案、选举和更换
    
    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第十八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明确披露“选举独立董事提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说明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董事备案的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进行公示,并提示意见反馈渠道。
    
    第二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备案审查后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将该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其他情况表示关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内容,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最迟在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两个交易日前披露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事项的具体情形、是否仍推举该候选人,继续推举的,说明具体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及其具体情形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等原因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二十七条所述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第三十一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材料,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时,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六章 公司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需要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五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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