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顺丰控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顺丰控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概况
上市公司前身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19,500,000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 58,330,780股,并于2010年2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上市后股本总额为77,830,780股。
2015年7月16日公司实施了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由77,830,780股变为116,746,170股。
2016年5月26日公司实施了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由116,746,170股变为233,492,340股。
2016年12月,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16 号)核准,向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等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950,185,873股购买资产。
2017年1月23日,公司完成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3,950,185,873股,公司总股本由233,492,340股变为4,183,678,213股。
2017年8 月23日,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发行股份227,337,311股,公司总股本由4,183,678,213股变为4,411,015,524股。
2018年1月11日,公司完成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向 777 名激励对象发行限制性股票 2,556,661 股,公司总股本由4,411,015,524股变为4,413,572,185股。
2018年7月9日,公司完成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向113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231,982股,公司总股本由4,413,572,185股变为4,418,804,167股。
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公司因部分员工离职及公司2018年度、2019 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完成对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6,675,47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顺丰转债”。顺丰转债在转股起始日2020年5月22日至赎回登记日2020年8月3日期间,累计转股数量为144,311,758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4,556,440,455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6,445,736股,占公司总股本1.458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承诺
(1)根据公司于2010年2月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赵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此外,时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赵明还承诺: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离职以后三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三年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一致。
2、上述承诺履行情况
股东赵明,在2011年2月10日离任后,于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违反了“离职以后三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三年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的承诺,其所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超出了承诺可减持数量合计63,670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此向赵明出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号《关于对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赵明的监管函》。
除此之外,赵明未违反承诺。
3、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10月30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18,3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1名。
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限售股份持 首发前持有 已解除限售 所持有限 本次申请解
序号 有人名称 限售股份数 股份数量 售股份数 除限售的股 备注
量(股) (股) 量(股) 份数量(股)
1 赵明 1,591,764 1,273,410 318,354 318,354 离职满三年
注1:因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实施了向股东每10股转增5股的利润分配方案,2016年
5月26日实施了向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的利润分配方案,以上持股数均已做相应调整。
注2:股东赵明本次申请解禁的数量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持公司限售股份数量的
20%。
四、关于股东股份解除限售的相关说明
1、根据前述的相关承诺,股东赵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限售股份,将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分5年解除限售,如在上述解除限售过程中,上述股东离职的,则自其离职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待其离职满三年后,再按照上述方案继续申请并依法办理解除限售。股东赵明于2011年2月离职,离职已满3年。
2、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赵明部分股份解除限售事宜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赵明本次申请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解除限售不违背其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于2015年2月、2016年1月、2017年12月、2020年1月,股东赵明所持有的限售股份按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限售股份数量的 20%分别解除限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赵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限售股数量的80%已解除限售,本次将对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限售股数量的剩余20%进行解除限售。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分别于2015年2月、2016年1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股东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符合其限售承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分别于2017年12月、2020年1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股东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符合其限售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完成后,股东赵明应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的承诺,且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顺丰控股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顺丰控股此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龙伟 张冠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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