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1、未发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能够规范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效落实。
4、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
6、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中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
独立董事:陈 奥
关新红
伍 刚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