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所涉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与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拟签署的《资产租赁协议》及《商标许可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公司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我们同意提交上述事项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简德三 王建平 朱震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