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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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查阅相关资料和问询有关情况,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介绍,经过充分讨论后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保障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2021年度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贰拾捌亿元(¥2,800,000,000)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决策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合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管理手册,对证券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风险控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均作了详细规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内控程序健全;相关投资符合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二、关于2021年度继续为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议案
    
    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家子公司均经营稳健、质地优良、资信良好。公司2021年度继续为其各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伍亿元(¥1,500,000,000)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额度,有利于其正常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担保额度事项时,关联董事叶耀荣先生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继续为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二、关于2021年度继续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属于日常经营行为。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国家规定及行业市场水平,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宁远喜先生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继续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事项。
    
    独立董事:
    
    屈文洲 刘大成 Jonathan Jun Yan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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