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鹏股份:关于“17丽鹏G1”上调票面利率及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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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2
    
    债券代码:112623 债券简称:17丽鹏G1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7丽鹏G1”上调票面利率及债券持有人
    
    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票面利率由6.5%上调至6.7%:根据《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7丽鹏G1,代码:112623,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将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20bp,即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7%。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本期债券上调票面利率及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20年12月01日)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或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5、回售登记期: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0月26日(仅限交易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20年12月1日。
    
    7、本期债券支持回售转售。发行人将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售业务,转售完成后将注销剩余未转售债券。
    
    8、本期债券回售申报可以撤销。回售撤销申报期: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24日(仅限交易日),及深交所、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9、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7丽鹏G1”。截至2020年10月22日,“17丽鹏G1”的收盘价为100元/张。随着市场波动,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7丽鹏G1”,债券代码“112623”。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5亿元。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
    
    6、债券期限及品种: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0、发行首日/起息日:发行首日/起息日为2017年12月1日。
    
    11、付息日: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12月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1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本金兑付日:本金兑付日为2022年12月1日支付本金的100%(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2月1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本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15、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出具的《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2020年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6、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18、登记、代理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事项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票面利率为6.5%;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将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20bp,即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7%。
    
    三、本期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所持有本期债券。
    
    2、回售登记期: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0月26日(仅限交易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张(即面值人民币1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100元。
    
    4、回售申报安排: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
    
    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
    
    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期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期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回售撤销安排:本期债券回售申报可以撤销。回售撤销申报期: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24日(仅限交易日),及深交所、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6、本期债券支持回售转售。发行人将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售业务,转售完成后将注销剩余未转售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0年12月1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利息,利率为6.50%,每10张“17丽鹏G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0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65.00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17丽鹏G1”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已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可以进行撤销,回售申报撤销成功的债券,投资者可于次一交易日起根据深交所债券交易转让有关规定进行交易转让。
    
    六、关于本期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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