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鑫: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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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899 证券简称:上海凯鑫 公告编号:2020-006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10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1,500.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95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24.4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8,965.85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673.6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292.19万元,其中超额募集资金为5,292.19万元。2020年9月3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581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超额募集资金余额为5,292.19万元,已使用金额为0元。
    
    二、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1,5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8.34%。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明与承诺
    
    公司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四、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500.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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