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达股份: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重大资产重组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中国·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9层
    
    电话/Tel:86 592 590 9988
    
    传真/Fax:86 592 590 9989
    
    www.lhxs.com
    
    邮编361001
    
    电话 +86 592 5909988
    
    传真 +86 592-5909989
    
    www.lhxs.com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重大资产重组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0)闽信实律书字第0250号
    
    致: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聆达股份”)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聆达股份支付现金购买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嘉悦新能源”)70%的股权暨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核查、验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于2020年9月25日出具了《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交所于2020年10月19日出具的《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4 号)(“《问询函》”),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验证了《问询函》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及
    
    邮编361001
    
    电话 +86 592 5909988
    
    传真 +86 592-5909989
    
    www.lhxs.com
    
    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
    
    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释义、定义和术语与《法律
    
    意见书》中使用的释义、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邮编361001
    
    电话 +86 592 5909988
    
    传真 +86 592-5909989
    
    www.lhxs.com
    
    正 文
    
    1 《问询函》问题4
    
    “4. 报告书显示,上市公司与正海嘉悦及其全部合伙人签署《投资合作协议》,
    
    如标的公司后续业绩达到一定标准,上市公司有义务以现金和/或股份的方
    
    式按约定价格收购标的公司剩余股份。前述业绩仅包括一期、二期合计7GW
    
    太阳能光伏电池片制造项目实现利润,三期项目独立核算。《投资合作协议》
    
    同时约定,标的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经审计扣非净利润的合计数
    
    超过7.5亿元的,则超额部分的55%由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于2024年内奖
    
    励给管理团队,奖励总额不超过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上限。”
    
    “(6)请说明《投资合作协议》是否就双方后续股权交易的期限及违约责任作
    
    出明确约定,如是,请予以披露”,“请律师就问题(6)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 双方后续股权交易及其期限
    
    经核查聆达股份与正海嘉悦及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聆达
    
    股份与正海嘉悦就标的公司后续剩余股权的交易期限及违约责任作出了原
    
    则约定,即《投资合作协议》所附条件全部成就时,双方均有权要求进行所
    
    约定的股权交易,具体如下:
    
    1.1.1关于4%股权的后续收购
    
    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第2.1款约定,以下条件均得到满足后,聆达股份有
    
    权利以3200万元的价格,进一步收购少数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4%的股权,
    
    少数股东亦有权利以3200万元的价格,向聆达股份出售标的公司4%的股权:
    
    (a) 《投资合作协议》经当事方妥为签署;
    
    (b) 聆达股份与正海嘉悦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已经依约履
    
    行完毕(经双方同意豁免的义务除外);(c) 标的公司 2021 年上半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扣非净利
    
    润”)达到或超过6500万元;
    
    邮编361001
    
    电话 +86 592 5909988
    
    传真 +86 592-5909989
    
    www.lhxs.com
    
    (d) 买卖双方就聆达股份进一步收购标的公司4%股权事宜签署具有核心交
    
    易条款(包括交易标的、价格、条件等)的《股权转让协议》。届时少数股东的具体出售比例按全部条件满足时其各自持股比例确定,且少数股东均应放弃卖方拟出售之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1.1.2关于剩余少数股权的后续收购
    
    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第2.2款约定,在以下条件均得到满足后,聆达股份
    
    有义务进一步收购少数股东届时持有的标的公司少数股权,少数股东亦有义
    
    务向聆达股份出售其届时持有的标的公司少数股权:
    
    (a) 《投资合作协议》经当事方妥为签署;
    
    (b) 聆达股份与正海嘉悦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已经依约履
    
    行完毕(经双方同意豁免的义务除外);(c) 聆达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深交所等监管机构批准聆达股份关于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指标的公司不超过30%的股权)的有关议案;(d) 标的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经审计扣非净利润的平均值达到或
    
    超过2.5亿元(仅包括一期、二期合计7GW太阳能光伏电池片制造项目,
    
    三期项目独立核算) ,且少数股东同意对此依法作出符合监管要求的合
    
    理业绩承诺;(e) 双方就聆达股份进一步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事宜签署具有核心交易
    
    条款(包括交易标的、价格、条件等)的《股权转让协议》。届时少数股东的具体出售比例按全部条件满足时其各自持股比例确定,且少数股东均应放弃卖方拟出售之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若《投资合作协议》第2.2款项下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的收购交易采用上市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即股份支付)的方式实施,则收购价格按照10倍市盈率
    
    计算(收购价格=承诺期间经审计扣非净利润总额÷3x10x 实际收购的股权比
    
    例x100%)。
    
    若《投资合作协议》第2.2款项下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的收购交易采用上市公
    
    邮编361001
    
    电话 +86 592 5909988
    
    传真 +86 592-5909989
    
    www.lhxs.com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现金支付相结合(即股份支付 87.5%+现金支付
    
    12.5%%)的方式实施,收购价格按照8.5倍市盈率计算(收购价格=承诺期间
    
    经审计扣非净利润总额÷3x8.5x收购的股权比例x100%)。
    
    1.1.3关于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上市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指标的公司不超过30%的股权)的有关议
    
    案未能于2021年内获得有效批准(包括聆达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机构批准),但标的公司2021年下半年(即2021年三季度、四季
    
    度)经审计扣非净利润达到或超过13500万元的,则聆达股份有义务以3200
    
    万元的价格,进一步收购少数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 4%的股权;对应地,少
    
    数股东亦有义务以3200万元的价格,向聆达股份出售标的公司4%的股权。
    
    少数股东的具体出售比例按出售时其各自持股比例确定,且少数股东均应放
    
    弃卖方拟出售之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若出现因聆达股份的原因导致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增发股份的法定条件,或
    
    者聆达股份未向证券监管部门提出增发股份的请求,或者聆达股份向证券监
    
    管部门提出增发股份的请求被否决且聆达股份怠于再次申请,但是:
    
    (a) 标的公司已实现2021年、2022年、2023年经审计扣非净利润的平均值
    
    达到或超过2.5亿元(仅包括一期、二期合计7GW太阳能光伏电池片制
    
    造项目)的目标,聆达股份应以现金方式以 5倍市盈率收购少数股东持
    
    有的全部股权(收购价格=承诺期间经审计扣非净利润总额÷3x5x 实际
    
    收购的股权比例x100%);(b) 标的公司已实现2021年、2022年、2023年经审计扣非净利润的平均值
    
    达到或超过2亿元(仅包括一期、二期合计7GW太阳能光伏电池片制造
    
    项目) 的目标,聆达股份应以现金方式以4倍市盈率收购少数股东持有
    
    的全部股权(收购价格=承诺期间经审计扣非净利润总额÷3x4x 实际收
    
    购的股权比例x100%);(c) 标的公司已实现2021年、2022年、2023年经审计扣非净利润的平均值
    
    达到或超过1.5亿元(仅包括一期、二期合计7GW太阳能光伏电池片制
    
    造项目) 的目标,聆达股份应以现金方式以3倍市盈率收购少数股东持
    
    有的全部股权(收购价格=承诺期间经审计扣非净利润总额÷3x3x 实际
    
    收购的股权比例x100%)。
    
    邮编361001
    
    电话 +86 592 5909988
    
    传真 +86 592-5909989
    
    www.lhxs.com
    
    1.2 双方后续股权交易的违约责任
    
    《投资合作协议》第6条约定,协议签署后,除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外,任
    
    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或责任,
    
    给其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1.3 其他说明
    
    《投资合作协议》为附条件生效协议,即《投资合作协议》自有关当事方签
    
    署后成立,自聆达股份与正海嘉悦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生
    
    效(即所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此外,因后续股权交易安排尚需视标的公司二期项目建设进展、未来利润实
    
    现情况等因素确定,故《投资合作协议》未明确约定后续股权交易的具体期
    
    限。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也较为笼统,交易双方存在根据届时实际情况进一步
    
    协商的可能,具体交易期限及违约责任将在届时另行签署及执行的股权收购
    
    /转让协议中进一步明确。
    
    2 《问询函》问题6
    
    “6. 报告书显示,标的公司成立时由郑维、曹博代管理团队持股,后将股份
    
    分别转让给正海嘉悦、南通景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景耀”)、
    
    赵凤高、安吉苕越金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苕越”)
    
    和张崇畴,正海嘉悦的普通合伙人之一为上海正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正海资产”),正海资产的控股股东为王正东。因未实现初始投资目的,
    
    南通景耀、赵凤高、安吉苕越、张崇畴于2020年8月将所持股份转让给正
    
    海嘉悦,转让对价合计为6,607.87万元。同时正海嘉悦将标的公司3.75%的
    
    股权以1,500万元平价转让给共青城合创众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合创众联”),合创众联为嘉悦新能源的管理团队持股平台。”
    
    “(1)请补充说明郑维、曹博代管理团队持股的原因,管理团队成员是否存在
    
    因身份不合法或从业受限等因素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代持及还原过程是否
    
    签订明确协议,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2)请补充说明南通景
    
    耀、赵凤高、安吉苕越、张崇畴投资标的公司的目的及退出持股的原因,是
    
    否存在未披露的股权代持关系。”
    
    邮编361001
    
    电话 +86 592 5909988
    
    传真 +86 592-5909989
    
    www.lhxs.com
    
    “请律师就问题(1)(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 关于标的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代持及后续转让情况
    
    根据郑维、共青城三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全体合伙人(由标的公司核心
    
    管理团队成员组成)、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
    
    为发挥管理团队成员技术、管理优势,促成2.0GW高效PERC太阳能电池
    
    生产项目尽快投资建设、投入生产,团队委托郑维、曹博二人于金寨县现代
    
    产业园区处理登记设立项目公司(即标的公司)事宜。
    
    经核查标的公司管理团队成员出具的《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调查表》,标的公司管理团队成员不存
    
    在因身份不合法或从业受限等因素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管理团队委托郑维、曹博设立
    
    公司时并未签订明确的协议。项目公司设立后,鉴于管理团队与有关合作方
    
    投资的正海嘉悦已设立,且项目陆续引进了财务投资者南通景耀、赵凤高、
    
    安吉苕越、张崇畴,故管理团队授权郑维、曹博按团队与有关受让方的约定,
    
    将相应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正海嘉悦及前述财务投资者。
    
    鉴于郑维、曹博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时,该等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为零元,且
    
    转让时公司尚未产生实质效益,故转让价格为零元,受让方承接了其受让的
    
    标的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实缴出资义务及其他股东义务,同时享有相应股东权
    
    益。
    
    根据郑维、共青城三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全体合伙人(由标的公司核心
    
    管理团队成员组成)、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标的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代持及其后的转让行为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2.2 关于财务投资者投资标的公司的目的及退出原因
    
    根据标的公司说明,南通景耀、赵凤高、安吉苕越、张崇畴系大股东正海嘉
    
    悦引进的财务投资者,该等小股东入股时太阳能电池片行业获利能力较强,
    
    小股东作为财务投资者在入股时存在快速投资增值获利的预期,但 2020 年
    
    上半年由于新冠疫情及电池片价格下降等因素影响,标的公司处于亏损状态,
    
    与其初始投资预期不符,故财务投资者产生了退出意愿。同时,由于南通景
    
    邮编361001
    
    电话 +86 592 5909988
    
    传真 +86 592-5909989
    
    www.lhxs.com
    
    耀等四位财务投资者均未能够完全按照约定履行其认缴出资的实际缴纳义
    
    务及提供相应的股东借款,与大股东正海嘉悦引进该等财务投资者时的预期
    
    不符。经沟通协商,大股东正海嘉悦以投资成本及合理收益的价格收购了该
    
    等财务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前述财务投资者退出。
    
    根据标的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标的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股权
    
    代持关系。
    
    3 《问询函》问题7
    
    “7. 报告书显示,标的公司于2019年12月完成3条生产线的投产,并于 2020
    
    年4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此外截至报告书披露日标的公司尚未完成环
    
    保、消防及安全生产验收,主要生产车间及办公场所尚未取得房屋建筑物所
    
    有权证。”
    
    “(1)请补充披露截至回函日标的公司的环保、消防、安全验收及房产证书的
    
    办理进展。(2)请说明标的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及完成相关验收工作时投
    
    产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如是,请在重大风险提示部分予以补充提示。”
    
    3.1 标的公司的环保、消防、安全验收及房产证书的办理进展
    
    (1) 工程竣工验收进展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标的公司主要
    
    生产车间及办公场所的工程竣工验收进展如下:
    
    (i) 土建工程
    
    废水站主体结构分部于2019年8月17日经项目监理机构上海宝钢工程咨询
    
    有限公司(下同)验收合格;2.0GW电池片车间主体结构分部于2019年9月
    
    22日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辅助用房主体结构分部于2019年8月31日
    
    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仓库主体结构分部于2019年12月20日经项目
    
    监理机构验收合格;餐厅主体结构分部于2020年1月7日经项目监理机构
    
    验收合格;倒班楼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于2020年1月22日经项目监理机构验
    
    收合格。另根据标的公司说明,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
    
    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
    
    工程师)验收目前正在有关部门组织下有序进行,预计于2020年12月底完成。
    
    邮编361001
    
    电话 +86 592 5909988
    
    传真 +86 592-5909989
    
    www.lhxs.com
    
    (ii) 机电工程分部工程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所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质量控
    
    制资料全部符合有关规定、安全和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全部符合规定。
    
    其中:装饰装修分部于2019年9月30日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通风与
    
    空调分部于2019年11月2日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气体化学品分部于
    
    2019年11月5日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工艺给排水及采暖分部于2019
    
    年12月21日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电气工程分部于2019年12月25
    
    日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智能建筑分部于2020年4月1日经项目监理
    
    机构验收合格。
    
    根据金寨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于2020年9月出具的《证明》,标的公司自
    
    2019年1月3日成立以来,没有违反其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无相关
    
    行政处罚记录。
    
    (2) 环保验收进展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标的公司主要
    
    生产车间及办公场所的环保验收进展如下:
    
    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审查验收通过。2020年9月20日,由六安市
    
    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安徽睿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单位)、上海宝钢工
    
    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废弃环保施工单位)、浙
    
    江艾摩柯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施工单位)、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
    
    公司(验收监测单位)等单位代表及验收技术组原则同意通过验收。另根据标
    
    的公司说明,标的公司《2.0GW高效PERC太阳能电池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监测报告》已于2020年9月23日开始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个
    
    工作日,即预计将于2020年10月底公示结束。
    
    根据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20年9月1日出具的《证明》,标的
    
    公司自2019年成立以来,没有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3) 消防验收进展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标的公司主要
    
    生产车间及办公场所的消防验收进展如下:
    
    邮编361001
    
    电话 +86 592 5909988
    
    传真 +86 592-5909989
    
    www.lhxs.com
    
    项目主体消防验收合格。2020年9月27日,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标的公司于2019年11月
    
    18日申请的2.0GW高效PERC太阳能电池生产项目1号电池片厂房、3号
    
    动力站、4号氨气硅烷站、15号仓库、10号水泵房工程,验收合格。另根据
    
    标的公司说明,其他消防单体(餐厅和倒班楼除外)的验收预计在2020年11
    
    月进行。
    
    根据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9月出具的《证明》,标的公司自
    
    2019年1月3日成立以来,没有违反其管辖范围内施工建设、消防安全等方
    
    面的的相关法律法规,无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4) 安全验收进展
    
    根据标的公司说明,安全验收目前正在进行过程中。标的公司已经完成综合
    
    分析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分析报告;安全验收专家已现场查看,标的公司目
    
    前正积极回复专家提出的问题并同步进行整改,预计 2020 年底能够完成有
    
    关整改验收工作。
    
    根据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9月出具的《证明》,标的公司自
    
    2019年1月3日成立以来,没有违反其管辖范围内施工建设、消防安全等方
    
    面的的相关法律法规,无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5) 房产证办理进展
    
    根据标的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房产证书办理需待主体工程验
    
    收完成且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办理时间预计在2021年。
    
    3.2 标的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及完成相关验收工作时投产存在的被
    
    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一百零四条,鉴于标的公司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时投产的情形,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标的公司存在被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等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鉴于公司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安全验收等验收工作
    
    时投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的公司存在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具体
    
    邮编361001
    
    电话 +86 592 5909988
    
    传真 +86 592-5909989
    
    www.lhxs.com
    
    详请见《法律意见书》第6之(5)部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邮编361001
    
    电话 +86 592 5909988
    
    传真 +86 592-5909989
    
    www.lhxs.com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
    
    王 平 廖山海
    
    吴上烁
    
    苏慧群
    
    2020年10月22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聆达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