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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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乐鑫信息
    
    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2019年、2020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2020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其分别在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此次调整2019年、2020年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预留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
    
    10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
    
    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2日,同
    
    意以94.1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1名激励对象授予4.9676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对《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
    
    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一类激励对象
    
    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19名激励对象的归属
    
    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万股,归属期限为2020年10月
    
    22日-2021年10月21日。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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