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独立董事,对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关于为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事项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对项目公司减资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事项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中交地产为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开展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总额不超过40亿元,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为本项业务的差额支付承诺人。现中交地产拟就上述事项向地产集团提供反担保。地产集团是中交地产控股股东,本次反担保构成关联交易。通过审阅公司管理层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中交地产本次向地产集团提供反担保有助于确保公司顺利获取融资,满足中交地产经营发展需要,符合中交地产整体利益;反担保对象地产集团实力雄厚,内控完善,信用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本次反担保不会对中交地产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中交地产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提交中交地产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对项目公司减资的关联交易议案》
中交地产持有昆明中交熙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盛公司”)62%的股权,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持有熙盛公司30%股权,中交昆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熙盛公司8%股权。现根据熙盛公司实际情况,为实现股东方资源的优化集中管理,三方股东协商对熙盛公司进行同比例减资。由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昆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我司实际控制人中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与我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减资构成关联交易。通过审阅公司管理层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各股东方按持股比例同比例对熙盛公司减资公平、对等;减资完成后中交地产持有熙盛公司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不会影响中交地产并表范围;本次减资不会对熙盛公司和中交地产财务状况形成重大影响。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提交中交地产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必亮、马江涛、刘洪跃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