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武生物: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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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年10月)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
    
    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其他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在董事
    
    范围内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即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
    
    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
    
    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
    
    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
    
    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
    
    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节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
    
    但上述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
    
    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
    
    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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