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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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的目的及原则
    
    1、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未来和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2、规划期内,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在保证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实行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保持在合理、稳定的水平。
    
    二、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需求和公司的长远可持续性发展。
    
    1、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盈利状况
    
    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园林机械零部件、汽车零部件、液压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持续的研发和技术创新为核心、以稳定的大客户资源为依托,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在同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稳定的经营状况和充裕的货币资金可以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提供有力保障。
    
    2、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业务发展规划和对资金的需求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公司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项业务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具备广阔的成长空间。公司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未来通过进一步扩大产能和加强研发投入,可以继续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预计仍需要较高的资金投入。
    
    在规划期内,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和项目建设需要,在充分考虑资金成本及对资本结构影响的前提下,适时扩大融资规模,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方式来满足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在规划期内的现金分红政策也将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考虑公司快速成长的资金需求。
    
    公司在努力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同时,综合分析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理回报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规划期内公司盈利规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趋势、发展战略所需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规划期内的股利分配。
    
    规划期内,公司在制定每年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将充分听取和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3、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及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且原则上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计算口径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如有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5、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股票股利分配的必要性等事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如由于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的维护等。如涉及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若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8、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四、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计划
    
    1、现金和股票分红安排
    
    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将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每年向股东以现金形式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董事会将确保在不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拟定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以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果在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内,,公司业绩和净利润快速增长,在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公司可以通过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如公司业绩增长快速,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公司在规划期内的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的未来发展,优先满足公司因经营规模扩张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3、利润分配安排规划
    
    公司在规划期内对利润分配的安排规划如下:
    
    ①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②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提取任意公积金;
    
    ③在符合现金分红比例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达比例不低于20%的前提下,提取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20%,以现金方式向股东分配股利;
    
    ④补充流动资金;
    
    ⑤未来可能发生的投资规划等。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应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经营情况,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或修改。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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